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转让定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应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申报审核
第四条 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审核(以下简称关联申报审核)的组织和考核工作,各外税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培训;各外税管理部门负责向所管辖纳税人培训有关业务知识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 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前提出具体的申报要求和审核标准,作为培训的内容,各地反避税人员应参与、配合做好汇算清缴培训工作。 评税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材料结合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对申报表与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说明或改正。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避税疑点的应在《审核评税情况表》中揭示。 各地反避税部门应及时统计申报和审核的情况,向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报送分析报告,分析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年度申报的总体情况,包括培训情况、审核情况、申报率、处罚情况等; (二)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占相应交易类型的比例; (三)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趋势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每年6月组织对各地区关联交易申报质量考核,并列入所得税汇算清缴评比考核内容。对于考核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第三章 案源管理
第八条 根据转让定价调查的实际情况,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查审计企业、跟踪管理(预约定价监控执行)企业和经调查暂缺乏调整依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建档的动态监控制度,即将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分层次进行监控。 第九条 避税嫌疑企业列入A类管理,将存在关联交易业务往来、经营期三年以上且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按年度分行业建立分析档案,重点监控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调查审计企业列入B类管理,对经市局案源论证会讨论确定为年度重点调查审计户的避税嫌疑企业,由各地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 第十一条 跟踪管理、监控执行企业列入C类管理,即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调查调整企业实施跟踪管理、对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企业进行监控执行。主要审核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水平是否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区间内,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市局,重新对企业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暂缺乏调整依据的企业列入D类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财务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同时,注意收集可比非受控企业及国际市场的有关信息数据补充到档案中,一旦掌握充分的证据即转入B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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