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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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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免疫和扑杀经费补贴。
  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省级财政补助以外,其余部分按实际发生数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一般免疫的禽流感疫苗经费,除省财政补助以外,其余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损失,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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