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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东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67号)和《丹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规定》(丹政办发[2005]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信访办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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