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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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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现就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三农”贷款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90%以上,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严重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削弱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重视“三农”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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