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和发证;负责对全省二手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