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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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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07
【实施日期】 2006-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七日

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群防群控为基础的渡口渡船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加快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着重增强渡口渡船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控能力,杜绝重、特大水运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的乡镇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尤其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规章制度明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避免重、特大恶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区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技能。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运船舶载客渡运行为。各区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过往高速客船航速的监管,防止因航速过快产生追激浪对渡口渡船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当地区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行为。
  (四)继续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力度,积极推进正在改造中的渡口渡船更新工作。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同时,将通渡道路纳入村村通公路路网建设计划,按照通渡道路硬低化和码头简单适用、适于船舶靠泊及乘客上落的原则,加快对通渡道路和渡口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严格审批与控制新增设渡口渡船,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逐步取消一些不必要设置的渡口。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及重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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