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1998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怀政发(1998)51号),在全县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0号)对全省贯彻《意见》作了统一部署,明确要求2006年3月31日前,要全面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为此,县政府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的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等要求,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意见》提出的新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