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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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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7
【实施日期】 2006-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进行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认真执行培训收费政策规定,随意办班培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我市各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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