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荥政〔20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七日 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用于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由财政或市建设投资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借贷资金; (五)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农业综合开发及基础设施、城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鼓励的工业、服务业项目等。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审计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农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编制投资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