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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
  为了指导、规范临床实验室准确、科学测定血液中铅浓度,为临床合理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基本条件
  (一)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血铅分析技术,通过盲样考核,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
  (二)实验室干净、整洁,无铅污染源。
  (三)具备净化实验室条件或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
  (四)检测所用仪器、耗材、试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措施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检测方法
  (一)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
  血铅测定属微量或痕量分析,必须尽可能避免各个环节的铅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必须把分析空白降至方法的检测限以下。为了降低空白值,必须做到:
  1、使用的所有试剂均应采用最高的纯度级别,并对其进行空白检验,包括抗凝剂、清洁和消毒采血部位的药剂等。
  2、所有器皿、用品(注射器、真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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