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20号


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2月8日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管理、编制和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是关于全市或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总体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其他规划应当符合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实施的需要,以总体发展规划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第三条 发展规划是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调控手段对发展规划调整对象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和落实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经济与资源、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发展的总量与结构、速度与效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
  (三)坚持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 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落实和执行总体发展规划,确保规划期内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的一致性;
  (二)与相关领域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实行滚动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滚动编制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经批准后将规划期相应向后延续。
  第七条 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和各区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政府设立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审查机构,统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的咨询、评估和论证。
  专家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发展规划编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