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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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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灵川县、兴安县、秀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城镇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为两年后全面实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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