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将随总局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一并启用,有关系统升级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