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将随总局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一并启用,有关系统升级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