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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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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和《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加快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设施配套的卫生服务网络、较高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收费合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巩固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省、市级试点区县覆盖农业人口数量力争达到221万人,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对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的参保农民,按照年人均25元给予补助,农民个人交费不低于20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调整试点方案,合理设定家庭账户,会同财政、农业、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筹资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办法;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大力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凡开展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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