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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价调整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折迁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房屋新旧程度按补偿标准给予±10%的浮动补偿。
  2.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浮标准。
  3.房屋檐高在2.4—3.2米之间为正式房屋,房屋高度增减要相应按同类补偿标准增减补偿费。
  土坯墙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2元补偿费。
  里生外熟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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