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二月八日 江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州市人民政府[2003]9号、[2005]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不得提出征地拆迁政策规定外的要求,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征地拆迁。被征地乡(镇)、村及其它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收土地必须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予以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对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暂停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抵押手续,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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