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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 《兴国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兴国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内经批准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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