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按照项目带动投资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城乡一体化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引领产业聚集,推动产业发展,扩大产业带动作用,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质量,促进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四川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和《成都市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及有关产业政策。
  (二)《目录》列出了鼓励发展和禁止发展两类产业。其中:
  鼓励发展类:指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对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并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禁止发展类:指不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调控的各种产业发展基金都必须用于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未进入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不得给予支持。
  对禁止发展类产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目录》适用于对成都市产业投资的指导。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外商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要求。
  一、鼓励发展
 (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