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目录,以明确市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市内各级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属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库、跨市(州)河流上的小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跨区(市)县河流上的小型水库项目,市内河流上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事工程、跨市(州)的小型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跨区(市)县河流上的小型水事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D25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