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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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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2006年2月9日黑建安[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制定实施各项监管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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