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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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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凉府发〔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在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我州自1985年以来21年间累计使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1.11亿元,进一步改善了我州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推动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工代赈已成为我州广大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的重要投资来源。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根据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政策精神,国家将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增加投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以工代赈工作,抓住机遇,加快以工代赈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05)53号)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41号令以及《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以工代赈工作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来抓,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来抓。明确以工代赈的分管领导,按国家、省、州的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设置和健全以工代赈办公室。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以工代赈工作顺利开展,落到实处。州县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办)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要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省以工代赈办《四川省以工代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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