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曲靖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市级单位,与市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下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转户及撤销,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登记审批、核准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转户、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开设的银行账户按性质及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其他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市级预算单位附属的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的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可以申请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