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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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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建安[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黑建安[2006]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省建设厅分别建立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下简称“五项制度”)。现将“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五项制度”的学习工作,熟悉内容、把握实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可以根据“五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负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可参照“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附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市(行署)以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分别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是典型四级重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市(行署)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第四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是: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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