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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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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张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  一、开放市场准入大门,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一)开放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凡向民营经济主体放开的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卡。要进一步加快我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改革和体制创新,为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鼓励民营经济依法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要认真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05]33号)有关规定,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减免注册登记和管理有关费用,改善监管方式和监管服务。注册资本只要达到100万元(在农村的为50万元)的有限公司就可申请冠用“河北”名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只要具有特色,具有一定规模,便可提出申请冠用“张家口”名称,不受资金限制。
  (三)放宽投资人资格和投资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先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商标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四)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项目外,民营经济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市政府已出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执行,市里所有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
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市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民营企业集群发展、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企业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开拓国际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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