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2006年2月9日黑建安[2006]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法经营,依法从业,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供应单位、建筑机械或构配件出租单位、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以及模板的安装(拆卸)单位等。 相关从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