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府〔2006〕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