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酌量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适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