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酌量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适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