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竣工验收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虽不利用上述资金,但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项目也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以及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用于以下领域: (一)渔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项目审批也适用本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下(不含)的投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按项目属性管理。 申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分为续建项目计划、新建项目计划、预备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预备项目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经批准可转为新建项目计划。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条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将延续到本计划年度的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年度内开工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