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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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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秦政 [2006] 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批准。

  第八条 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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