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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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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3-16
【实施日期】 2005-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物办函[2005]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北京鲁迅博物馆:

        近年来,各地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得到贯彻和落实。但是,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使文物保护单位甚至世界文化遗产遭到严重损毁或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针对上述问题,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现将2005年度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察范围: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

      

        二、督察重点内容: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有改变管理体制情况;是否存在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现象;是否存在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或企业单位经营的情况;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有”建设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二)重点博物馆:安全保卫机构建立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设置藏品档案及备案情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达标等情况。

      

        三、督察方法及时间:我局已拟出各省接受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单位名单(名单附后),请各单位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由我局印发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同时写出自查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底前一并报告我局。我局将于6月至9月间,对有关单位组织督察组分别对部分单位进行逐项检查。

      

        四、督察信息发布:我局将如实向全国通报被督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我局将随时对其整改、处理情况进行督察并向全国通报。

      

        五、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是我局的一项长期工作,希望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理解、协助和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单位名单(略)

        2、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国家文物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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