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提出“2005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目标,以及黄省长在2006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