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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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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提出“2005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目标,以及黄省长在2006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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