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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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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3-22
【实施日期】 2005-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示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建设部

       建金管资函[2005]01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段计息,即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3月16日按1.62%计息,3月17日至3月20日按0.99%计息,3月21日以后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请你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联系,处理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结息事宜。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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