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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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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6〕1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拟订的《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桂政办发[2006]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改革措施,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对象
  全市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1、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补助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同时,各县(区)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财政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拔款标准的通知》(北财教[2004]2号文)执行。
  2、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不含已享受“两免一补”贫困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一费制”政策中规定的借读生费和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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