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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6〕0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 《文成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文成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县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4号主席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72号国务院令)、《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64号)、《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温政办(2005)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照发生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强烈有感地震、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强烈有感地震是指震级小于5.0级,较大范围公众强烈有感、产生社会恐慌,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2、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临震预报、强烈有感地震、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以及地震谣传(误传)等事件的应急响应。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减少人员伤亡为基本原则,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般地震灾害或强烈有感地震(包括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重、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行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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