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发改委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执法主体,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上述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招投标活动应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工作,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检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