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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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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24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5)57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检举、控告、申诉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
  第三条 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组织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向社会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涉及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既涉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又涉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的案件,按“首问责任”的原则,承担首问责任的部门留存举报材料的原件,并将复印件移送或将举报人指引到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网络由分管局长、纳税人服务中心信访责任人、机关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局属各单位的三级(分管局领导、办公室或纳税人服务中心领导、信访员)信访责任人组成。
  分管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局领导为信访工作处理责任人,其他局领导为其管辖工作范围的信访大要案处理责任人。纳税人服务中心分管主任主管信访工作,具体工作由纳税人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科负责,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一名兼职信访责任人员。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网络,责任到人,确保信访工作的办理。
  第七条 信访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信访工作的要求,按照有关流程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本局自立的信访案件,当年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重要信访事项年终办结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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