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告[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6]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
  一、征税范围
  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如下:
  我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按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