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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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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学[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7.6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1万人,本科生7万人,专科(高职)毕业生9.6万人,分别比2005年增长26.0%、75.4%、27.5%、21.3%,毕业生总量和增量再创新高,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持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就业人数增长,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方面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把就业工作、就业状况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对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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