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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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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莱政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莱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建、调剂、处置、使用、运营和评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保全、国有资产使用和运营效益的考核与监督;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公物拍卖程序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的审批;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管,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案,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七)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收缴;
  (八)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九)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涉及国有资产变更、划转、处置等方案的审批及监管;
  (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转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七)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建立资产的帐、卡管理制度,建立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的固定资产台帐;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控制单位财务风险;
  (八)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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