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管理处负责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班长包括自然班班长、集训队值班班长、炊事班班长、文艺(队)班长、大队值班班长。 第四条 值班员包括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已与家属签定帮教协议;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教; (四)身体、心理健康,能参加学习、队列训练,完成生产任务; (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乐于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