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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博州政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2
【实施日期】 2006-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选调法律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法制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按两个办法的规定,抓好落实。
  三、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促进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9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㈠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㈢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㈣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 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项目为基本内容外,各考核实施机关也可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增加或者减少相关项目。
  第四条 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六条  本办法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 考核内容
  第七条 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是:
  ㈠  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共5分);
  ㈡ 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共20分);
  ㈢  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共50分);
  ㈣ 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共25分)。
  第八条  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的具体考核项目是:
  ㈠  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列入议事日程;
  ㈡  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㈢  指定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㈣ 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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