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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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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教招字[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2
【实施日期】 2006-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适应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加快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2006年我省继续在部分专业类别安排本科、专科(高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其专业计划将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体健康、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普通高中毕业生、同等学力和非山东省户籍者不得报考。
  (二)报名办法
  1、应届毕业生凭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包括所学专业)审核证明、身份证,往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要按要求填涂《山东省200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考生基本信息采集卡》,并进行信息采集、缴纳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时间为4月7日至9日。
  2、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及所学专业由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核对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或证明)及所学专业,对照《山东省200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专业类别及涵盖专业》指导考生报考专业类别。专业类别中未涵盖的考生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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