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06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Ο六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