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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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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建法[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黑建法[2006]4号)
 
 
各地(市)建设系统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都做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行我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我省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选择。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系统各单位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此,建设系统各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系统各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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