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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京司发[2006]25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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