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深府办〔2006〕19号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对统一、规范全市“清无”疏导政策,指导各区“清无”疏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场所证明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