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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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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深府办〔2006〕19号


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对统一、规范全市“清无”疏导政策,指导各区“清无”疏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场所证明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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