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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青保办〔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通知
沪青保办〔2006〕1号


市青保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青保办: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规定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现决定在本市实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过情况告知和效果反馈,促进条与条、块与块,条与块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和快速处置机制建设;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基层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和平安上海的建设。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
  1、关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随意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违规随意停课;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剥夺未成年人学习权等事项。
  2、关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问题。含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居无定所、生存或健康受到威胁;监护人经常殴打,甚至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宜。
  3、关于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含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学校安全管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事宜。
  4、关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问题。含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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