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字〔2006〕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围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
  (一)自治区拟利用5年时间培育1000家基础条件比较好、产业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作用突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自治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对上述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从而带动全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我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1.与煤炭、火电、风电、非煤矿山等行业相关的大型设备的配件、备品、维护等配套的机械产品;重型汽车、装载机等机械装备制造业的配套零配件。
  2.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蔬菜、肉、食品加工、饲草饲料加工以及乳、绒配套加工等行业。
  3.冶金、有色、稀土等行业的深加工产品。
  4.信息产业、软件业、制药产业及相关的包装、印刷等行业。
  5.在大型化工基地的“公共工程岛”或依托大企业基础设施生产下游产品的中小企业。
  6.为大型工业基地、大型工业企业配套的物流、仓储、金融、保险、法律、会计、信息、咨询、培训、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行业。
  对上述行业和企业及产品制定出培育发展指南,将其纳入科学有序发展的轨道。
  在培育壮大中小企业的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和淘汰耗能高、污染严重、技术标准低、安全水平差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要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确保培育发展的中小企业及项目起点高、产业结构合理、发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