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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劳社〔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实施日期】 2006-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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