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6]136号 市房产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覆盖面”的要求,为改善低收入拆迁困难家庭和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条件,进一步落实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资源,向更多的困难家庭租赁公有住房提供便利,经研究,现就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见附1)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2)的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 |